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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条件

举行听证的条件

举行听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案件重大或复杂 :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情况。

2. 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 :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同时当事人有听证意愿。

3.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4.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如案件带有普遍性或很大影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 听证代表报名要求 :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责任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

6. 听证公开举行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应公开举行。

7. 听证主持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8.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建议在举行听证前,行政机关应充分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程序,确保听证的公开、公正和合法。同时,当事人应积极参与听证,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听证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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