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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侵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 :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上述特定目的的款物,且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损。

3.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主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特定款物而故意挪用。

处罚标准:

当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 时,可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当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害 时,可判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注意事项: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不同,后者是指将公款用于个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而不包括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将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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