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赔偿明细
劳动仲裁的赔偿明细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拖欠工资赔偿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赔偿 :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仲裁庭会裁决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给予劳动者赔偿。
6. 其他赔偿 :
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拖欠的工资和提成等。
7. 社保补缴 :
如果用人单位少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
8. 违约金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9. 工资报酬调整 :
如果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补发差额及相应的25%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并受当地劳动法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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